发的朋友圈被认定"诽谤" 男子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国赔

云南元江男子高光华发朋友圈称“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元江县公安局认定该行为属于“诽谤”,最终给予高光华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张具堆处获悉,高光华不服该处罚,已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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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江男子高光华发朋友圈称“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元江县公安局认定该行为属于“诽谤”,最终给予高光华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男子发朋友圈称“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被行拘4日 当地组织部:该局长为正常平级调整) 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高光华的代理律师张具堆处获悉,高光华不服该处罚,已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所发微信截图

29岁的元江男子高光华,是元江县一公司的车辆冲货统计稽查员。9月1日,高光华获悉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遂发布了一条朋友圈进行评价。他称,因“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

今年7月,云南元江县要求学生家长须完成两次“暑期安全提醒”手机打卡。高光华认为此举毫无意义,只会加重家长、老师的负担,属形式主义。他向多部门举报后,引发媒体关注。

高光华称,其朋友圈内容说得有点绝对,但不属于诽谤。“若是合理的批评教育罚款,我都心甘情愿承担。可这4天的拘留,超出了我的接受范围,打乱了我的工作节奏,让我的生活陷入混乱。”

元江县公安局所作的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某某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称李某某因当地一涉及暑假假期学生安全的重大舆情事项被免职,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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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华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日,元江县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李某某任职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同一岗位”已3年9个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李某某的职务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

当地有官方人士介绍,高光华发布的朋友圈被截屏流传,使得李某某在元江这座总人口仅20余万的小县城遭受各种议论。当日晚间,李某某即报警。当地官方人士还称,高光华曾监督政府工作人员上班,对此高光华予以否认。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高光华称,元江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微信朋友圈不具有公共舆论属性。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其次,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讨论属正当监督范畴。

高光华称,他仅就政府官员的任免信息发表看法,没有捏造事实,更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其行为未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无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即便认定申请人行为存在不当,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也明显违反比例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且系申请人首次行政违法,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未体现“减轻”甚至“从轻”。

高光华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申请人违法拘留申请人,应支付国家赔偿金1902.08元(475.52元×4天)。此外,本案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舆情,申请人名誉因此受到贬损,故申请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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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盖有“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一份材料显示,元江县人民政府已受理本行政复议案。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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