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相关违规行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的问题,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而该营业部员工侯圣,在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是上述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侯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内蒙古证监局要求侯圣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告中也明确,如果侯圣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公告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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