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天骄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韩俊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在韩俊琴担任大同证券鄂尔多斯天骄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在大同证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证监局作出上述监管决定。韩俊琴需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若韩俊琴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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