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玲是一家外企白领,是个典型的完美主义者,既害怕生孩子会让她窈窕的身材变得臃肿不堪,又担心孩子出生后带来的琐碎,会影响我们浪漫的二人世界,因此对“丁克”家庭模式充满向往。而当时我正处于创业阶段,一门心思只想把事业做强,觉得没有孩子也挺省心的,于是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做一对逍遥自在的“丁克”神仙。
虽然我们这种不用发愁怎么照顾孩子的日子,常让那些为人父母的朋友羡慕不已,但当浪漫归于平淡后,我总感觉生活好像缺点什么。玲嫁给我时才23岁,我把她当情人和女儿宠,可如今她眼角的鱼尾纹都长出来了,还像一个长不大的女孩那样依赖我。结婚10年,不知不觉我感觉自己的心态改变了许多,走在路上,常常会望着一家三口手牵手的情景发呆。每当听到父母对我们做“丁克”而发出的不满叹惜声,我心里就充满愧疚。
那次去玲的好友云家,当看到满地乱七八糟的玩具时,玲在我耳边悄悄说:“幸好我们没有这样的麻烦。”云的宝贝坐在爸爸的背上骑大马,一屋子的笑声……这可是我们家从来也找不到的温馨感觉。宝贝真是很可爱,和我又特别投缘,整晚都跟在我后面“叔叔”叫个不停,还缠着我和她做游戏。那晚我的心情特别好,回家后毅然决定告别“神仙”生活,重新坠入“凡间”。
40岁生日那天,我搂着玲说:“咱们要个宝宝吧!”原以为玲会开心地说:“其实我早就想要一个小宝贝了!”谁知她不耐烦地把我一推:“生孩子?我才不要!我都38岁了,要是生个畸形儿怎么办?”为了打消她的顾虑,我跑了好几家医院,专门作了生育咨询。医生认为我们身体状况都还不错,只要玲孕期定期作检查,生个健康孩子完全没问题。
即使如此,玲仍不同意生孩子。我恼羞成怒,指责她侵犯我的生育权。玲则反驳我,说我中途反悔,侵犯了她不生育的权利。我们僵持了半年,谁都不肯妥协。我也闪过与玲离婚,另觅一个能与我生儿育女的妻子的念头。可我仍然深爱着玲,不想与她分开。生还是不生?离还是不离?这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
点评:
唐生德夫妻虽在生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意见,但彼此尚未构成对生育权的侵害。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第一个个案点评均已提及),法律保障妇女生育权,同时并不排斥男性的生育权。在法律实务中,曾发生过妻子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甚至隐瞒真相,私自避孕或堕胎,丈夫讨要生育权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妻子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丈夫的知情权、生育权,丈夫有权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利益补偿。如果丈夫以行使生育权为由,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婚内强奸。两相比较,后者造成的危害,往往比前者严重得多。因此,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照顾。
我们应当这样理解: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在行使生育权时,应考虑双方的共同意志。一方不能将其个人意志强加于另一方,需要双方协商并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实现这一权力。唐生德夫妻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定要诉诸于法律,也只能以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理由。
生与不生,都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可以保护权益,却无法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婚姻情感问题。因此,夫妻一方在行使生育权的同时,有必要尊重对方的生育权,考虑对方的立场和感受,接受一定限制,承担一定义务。唯有这样,人类才能生存繁衍、生生不息!
发布于: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