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术后感染去世:病历疑遭篡改 死前被用9种抗菌素

母亲去世后,她意外发现数页病历不翼而飞。至今9年了,她仍跋涉在替母寻求真相的维权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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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生前照片 家属供图

女子手术后一个多月送ICU紧急抢救无效去世,死因为感染性休克

孙女士殁年55岁,系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

女儿王女士介绍说,早在2014年6月30日,母亲因身体不适到当地昌黎县中医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宫颈癌,后被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确诊,随后多次到北京协和医院做放化疗,病情逐渐好转后,于2015年8月25日再次入住第一医院治疗。同年9月和10月,相继做了肝动脉化疗灌注栓塞术,以及右膈动脉化疗栓塞术及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

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令她感到无比悲恸的是,2016年1月4日中午1时左右,母亲血压突然下降,医生见状迅速将她送进ICU抢救,当天下午6:41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母亲去世后,我来到她病床前抚摸着她的头失声恸哭。”王女士伤心地回忆说,当初母亲火化后被送回老家安葬。

记者在当地出具的一份死亡证明书上看到,孙女士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

女儿复印母亲病历回家核对时发现缺失数页,怀疑遭伪造篡改

王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母亲住院期间,作为独女的她一直陪伴在病床前,手术后母亲胸腔右侧插有一根导管引流积液,当时医生说那根管子只能使用1个月,否则极易造成感染。

“快到1个月时,我提醒医生要求换管子,医生则说快出院了,等到出院时再拔吧,期间也未更换纱布,加之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我怀疑医院有责任,有可能是一起医疗事故,于是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做鉴定。”王女士说。

王女士还介绍,母亲去世后,她曾到第一医院复印病历,因为不全面又到海港区法院复印,“我拿着大约1000页的复印病历回家,对照收费明细初步核对发现大约少了10页,同时发现临时医嘱无医生签名、病历记载与事实不符等问题,这令我感到吃惊,我怀疑医院涉嫌伪造,甚至篡改了我母亲的病历,我打算探寻真相,要给母亲一个交代。”

鉴定表明医院有过错担责50%,法院判赔约64.5万元

2019年4月,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同年12月4日,还委托该所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第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分析中,综合分析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最终的参与度尚需法官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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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部分)

王女士随即向第一医院索赔医疗费4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71万余元,以及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庭审时她和辩护律师指出,作为被告的第一医院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无菌操作规程,导致母亲医源性胸腔感染了致命性的超级细菌,该医院在她母亲去世前连续50多天共用了9种抗菌素,期间未给予足量的营养支持治疗,由于持续应用耐药的抗菌素,使母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持续恶化,被告大量滥用抗菌素治疗胸腔感染造成二重感染,加之医院采取的治疗及护理措施不当造成胸腔感染,最终导致母亲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

作为被告的第一医院辩称,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他们无关,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孙女士因病到被告处治疗的事实存在,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根据该案情节,酌定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判第一医院赔偿64.5万余元(包括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均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秦皇岛市卫健委4次回复意见均被撤销,程序仍旧空转中

王女士说,民事官司告一段落后,她继续追查病历缺失真相。她向秦皇岛市卫健委书面反映此事,要求调查第一医院涉嫌篡改、伪造、隐匿病历问题、查阅电子病历后台数据,并依法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罚。

随后不久,秦皇岛市卫健委以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有关隐匿、伪造、篡改病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为由,回复称不予重新调查。

针对该回复,王女士不服,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属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是向河北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该委认为,王女士的投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所规定的社会举报,秦皇岛市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业已发生,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所设定的法定程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王女士。

河北省卫健委决定撤销秦皇岛市卫健委作出的那份《答复意见书》,责令其依法履行对王女士提出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事后,秦皇岛市卫健委成立调查组调查后第二次回应王女士说,她母亲的病历缺失是因为多次转科,病历随其共同转入其他科室,但化验单、检查单回报至原科室,未能及时加入病历中,后来患者方要求封存病历,导致封存件内无相应检验检查报告单,第一医院检验检查系统中可查到这些化验及检查的原始记录,病程记录中也有相应记载,并不存在隐匿或销毁病历情况“我委认为该病历存在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化验单检查单未及时入病历、系统错误等问题,但不存在主观隐匿、伪造和篡改病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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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卫健委成立调查组调查后第二次回应(部分)

这样的回复还是令王女士不服,她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他们没有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进行调查,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职责,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她又向河北省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该委撤销了秦皇岛市卫健委的该回复,同时责令依法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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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回应随后被撤销,要求重新处理(部分)

秦皇岛市卫健委第三次回复王女士说,未发现第一医院存在主观隐匿、伪造和篡改病历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王女士还是不服,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后来,该回复又被河北省卫健委撤销,责令对相应事项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秦皇岛市卫健委第四次回复称,他们启动了重新调查程序,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再次梳理核实,未发现第一医院存在隐匿、伪造和篡改病历的行为。

王女士接到回复后继续申请行政复议,这次河北省卫健委予以维持,她便将该两级卫健委告上法院。

2024年5月11日,审理该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撤销河北省卫健委的那份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秦皇岛市卫健委的那份答复意见,责令后者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女士的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秦皇岛市卫健委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被维持原判。

2025年3月25日,秦皇岛市卫健委第五次回复王女士说,他们曾委托湖北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她母亲在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病历的电子数据是否是电子病历,以及如果是电子病历,对电子病历的存在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孙女士住院治疗期间电子病历系统自评为3级,属于广义电子病历,不属于狭义电子病历,不具备病历记录修改留痕与CA电子签名功能,根据现有检材不具备检验条件,鉴定人无法判断该电子病历的真实性,“结合该鉴定意见,第一医院不存在隐匿、伪造和篡改病历的行为。”

王女士不服,目前已向秦皇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她告诉记者,持续维权9年来,秦皇岛市卫健委的多次回复一直令她不满意,回复程序持续空转多年,导致自己精神与经济遭受双重损害,亟需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以彻底查清事实真相。

4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第一医院医政科,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未能接受采访,她叫记者联系医患纠纷办,该办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此事。”

秦皇岛市卫健委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不能透露相关信息,也不能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秦皇岛市卫健委未充分履职,若程序继续空转会浪费大量公共资源,当事人如有新证据可举报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秦皇岛市卫健委的多次回复均未彻底解决病历缺失的核心问题,尽管委托了司法鉴定,但鉴定结论以“不具备检验条件”为由未能提供明确答案,导致调查结果缺乏说服力,针对王女士要求彻查医院病历问题并进行行政处罚一事,市卫健委的回复未能满足其诉求,双方分歧较大,未一锤定音,若程序持续空转,会严重浪费时间精力和公共资源,王女士历经9年维权亦消耗了大量个人时间和精力,经济上也遭受损失。行政部门多次调查处理、复议,司法机关多次审理案件,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继续下去甚至有可能降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陷入死循环。

付建主任进一步解释称,秦皇岛市卫健委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调查职责,凭现有材料认定医院不存在隐匿、伪造和篡改病历行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卫健委对病历缺失的解释,不具有相应的说服力,没有得到王女士的认同。

他说,卫健委在处理投诉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和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情况,被多次撤销回复,责令重新处理,导致程序空转。《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结果已认定第一医院有过错且法院已经支持。

他介绍称,《民法典》还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王女士应当明确诉求,继续通过合法途径向卫健委、医调委等机构反映。

付建主任建议,王女士在有新证据情况下可以重新提起复议,如果发现第一医院与当地卫健委之间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或发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抑或发现卫健委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有不依法履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申晓渡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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